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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狄某某诉史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史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963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