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狄某某诉史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史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963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