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北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黄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北泽,男,住福建省宁德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黄北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北泽支付借款本金347087.23元,利息、罚息76728.81元、案件受理费765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北泽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北泽名下陕XXXX**长安牌车一辆、闽XXXX**牡丹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