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玉富与张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富,张怀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638号原告:周玉富,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怀荣,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周玉富与张怀荣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玉富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