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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玉富与张怀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富,张怀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638号原告:周玉富,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怀荣,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周玉富与张怀荣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玉富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