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伟畅防水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元胜力金山稀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伟畅防水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元胜力金山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4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伟畅防水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广洲。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恕保。被告:内蒙古科元胜力金山稀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邱红军。原告呼和浩特市伟畅防水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元胜力金山稀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伟畅防水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