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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凌倩、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倩,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凌倩,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人代表:陈爱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寅,男,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凌倩与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