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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89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被告:章某某,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冰人民陪审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