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建设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单金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勇,该公司市场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冯毅,该公司法务干事。被执行人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惠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本金64.65万元、违约金37.69095万元、案件受理费5133元、执行费126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