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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姬世才申请杨革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世才,杨革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姬世才,男。被执行人:杨革命,男。申请执行人姬世才申请执行杨革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姬世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做出的(2017)陕0424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革命返还姬世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革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姬世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