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金锐、王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锐,王银,胡涛,王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银,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胡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延兵,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李金锐与王银、胡涛、王延兵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银、胡涛、王延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6)皖0422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王银偿还李金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胡涛、王延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执行费7800元。但被执行人王银、胡涛、王延兵一直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银已分两次向李金锐偿还400000元,剩余款一直未付,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金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