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58号被执行人孙瑞,女,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孙瑞罚金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钟 诚执行员 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宇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