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焕敏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焕敏,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04号原告:蒋焕敏,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飞,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焕敏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焕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焕敏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焕敏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焕敏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