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玉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芳,宋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芳,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长生,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玉芳与被执行人宋长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宋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玉芳借款七十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宋玉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宋玉芳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长生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宋长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宋长生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宋长生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宋长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玉芳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长生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宋玉芳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宋玉芳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宋长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宋玉芳发现被执行人宋长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宋长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