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272号原告:申某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被告:高某某,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