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法良,章永长,雷仙兰,邢继平,胡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法定代表人余振荣。被执行人:华法良,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章永长,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仙兰,女,1961年5月4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邢继平,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胡苏芳,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法良;章永长;雷仙兰;邢继平;胡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法良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被执行人章永长、雷仙兰、刑继平、胡苏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章永长已拘留。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7)浙1123执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