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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崇里与李亚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里,李亚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731号原告李崇里,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利,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5号锦江商务公馆1层西大厅。代表人:翟小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鑫磊,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里与被告李亚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