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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育能与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能,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180号原告:刘育能,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249U。法定代表人:余英然,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福建宇源工业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3146258Q。法定代表人:孙启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与被告厦门厦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能以其与泉州简艾服装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育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刘育能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日晖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