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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美秀,武镇军,王虹艳,侯万和,侯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320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路187号。主要负责人:焦延强,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范寨乡温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美秀,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乡三奶奶庙村。法定代表人,王虹艳,经理。被申请人:王美秀,女,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武镇军,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王虹艳,女,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侯万和,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侯鹏勇,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美秀、武镇军、王虹艳、侯万和、侯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美秀、武镇军、王虹艳、侯万和、侯鹏勇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沃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美秀、武镇军、王虹艳、侯万和、侯鹏勇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生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