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明炎与金远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炎,金远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64号原告:杨明炎,男,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金远彬,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炎与被告金远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明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远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炎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炎撤回对被告金远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杨明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弋 柯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