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莉萍与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礼、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莉萍,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礼,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钟莉萍,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礼。被执行人:刘礼,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钟莉萍与成都市九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礼、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钟莉萍有4600640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