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与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封力,行长。被执行人陈建志,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华平,男性,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平,男性,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华平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24.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被执行人陈建志、王永平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均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志、陈华平、王永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28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