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秀还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1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16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陈秀还,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1时46分许,被告人陈秀还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灵秀镇石金路摩天城灯控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秀还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4.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秀还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秀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秀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