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祥利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祥利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879号原告深圳市祥利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聪展。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委托代理人时金凤。被告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渊。被告张文渊.关于本院受理的(2017)粤0306民初20791号原告深圳市祥利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渊、刘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者冻结上述被告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渊名下价值人民币56414.73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893】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414.73元;二、查封被告深圳市云龙科技有限公司、张文渊名下价值人民币56414.7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