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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947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格尼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格尼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947号之二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娄葑东富路58号。法定代表人:颜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州格尼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樱花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蒋孝霞。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格尼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保全费800元,两项合计1645元,由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春鸣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