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健、郑晓冬探望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郑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51号申请执行人:何健,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港津日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郑晓冬,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健与被执行人郑晓冬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