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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焦世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焦世岗,田艳华,焦俊新,栾洪伟,焦玉龙,么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6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号。负责人:翟继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南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焦世岗,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田艳华,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焦世岗之妻。被执行人焦俊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栾洪伟,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上,系焦俊新之妻。被执行人焦玉龙,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执行人么艳艳,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焦玉龙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焦世岗、田艳华、焦俊新、栾洪伟、焦玉龙、么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