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母洪与被告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洪,王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719号原告:母洪,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洪,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母洪与被告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母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母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母洪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