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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曲登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曲登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中伟,行长。被告曲登科,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曲登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