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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兵、杜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兵,杜汉杰,夏辉,广州市祈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兵,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汉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耀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夏辉,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祈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广珠岔道旁五羊地产商街A6。法定代表人:梁德发。上诉人肖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469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兵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湖北省麻城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