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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卢凌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卢凌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2370号原告: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城市广场C1幢1203室。法定代表人:严金华,总经理。被告:卢凌霄,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凌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中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薛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倪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