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金春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68号罪犯张金春,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金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金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准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以上诉人张金春犯故意杀人罪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春在2012年12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