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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9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9刑初9号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留坝县,住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1日以留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手机多次从“淘宝网”上购买红外瞄准器、射钉器、无缝钢管、退壳器等材料,在留坝县江口镇桑园坝村二组其老房子内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将所购材料进行组装制造枪支。2016年10月1日,留坝县公安局查获姚某某制造的枪支一把。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手机多次从“淘宝网”上购买红外瞄准器、射钉器、无缝钢管、退壳器等材料,在留坝县江口镇桑园坝村二组其老房子内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将所购材料进行组装制造枪支。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改装射钉枪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线索由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某快递包裹进行检查并询问姚某某后,于2016年10月28日决定对姚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归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姚某某的包裹内发现无缝钢管后对其进行传唤,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姚某某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射钉枪1把、钢珠202颗、损坏枪支1支、枪管1根、损坏瞄准镜2个、退壳器1个、无缝钢管3根、单号765129010131中通快递单一张、瞄准镜一套、单号402080496702申通快递一张、手机一部、角磨机1个的事实。5、被告人姚某某手机淘宝账号1365085****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9月26日用该账号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的事实。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姚某某是亲戚关系,2016年清明节(4月4日)其回江口镇,在姚某某家里看到一把类似枪支的东西,姚某某对其说那是用射钉器改装的气枪,但是坏了,没法使用。其出于好奇,当天将这把枪带回勉县并放在了家里的阁楼上。2016年10月1日,其接到姚某某母亲电话,知道公安机关正在查枪的下落,便于当天晚上就开车将那把枪送回江口镇还给姚某某的事实。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其让被告人姚某某帮忙购买无缝钢管,听姚某某说将射钉枪和无缝钢管组装在一起打鸟很好用。2016年三四月其见姚某某拿了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在其家鱼塘对面的河坝里打枪。2016年9月29日下午其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说其在江口镇“申通”快递有一个包裹,其从来不在网上买东西,所以没有在意这件事的事实。8、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与被告人姚某某闲聊中听姚某某说可以买到无缝钢管,并成功改装成射钉枪。2016年3月,其为了造枪打鸟让姚某某帮忙买一根无缝钢管,姚某某说他那儿有,就给了其一根。姚某某在2015年12月的时候向其借过电焊机,但其并不清楚他做什么用的事实。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三四月,其与被告人姚某某闲聊中听姚某某说在网上可以买到无缝钢管改造成枪支,其就让姚某某给买一根。过了有十几天,姚某某就给其了一根无缝钢管,其向姚某某支付了70元钱的事实。10、被告人姚某某指认藏匿枪支地点及所藏匿的枪支的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藏匿自制射钉枪地点及其自制的射钉枪照片的事实。11、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借给李某某后又上缴给公安机关的枪支的照片及枪支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借给李某某后上缴于公安机关的枪支及枪支情况的事实。12、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制造枪支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制造枪支的地点位于留坝县江口镇桑园坝村二组其老房子堂屋内的事实。13、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制造枪支所使用的电焊机、角磨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某某指认,其制造枪支所使用的电焊机、角磨机工具情况的事实。14、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公(汉)鉴(痕)字[2016]148号枪支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姚某某所持的枪支为射钉枪改制的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致伤力的事实。15、留坝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除2016年10月1日查获的改装射钉枪外,还有1支改装射钉枪被李某某借走,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该枪支时,该枪支已损坏,无法做枪支性能鉴定的事实。16、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5年11月底通过“淘宝网”购买红外瞄准器、射钉枪、无缝钢管,借用朋友电焊机,开始组装枪支,由于没有经验,没能成功。之后其又从网上购买自动退壳器、红外瞄准器和无缝钢管,在其家老房子改装好1把枪。这把枪在2016年清明节被李某某带走。此后,其又在网上买了射钉枪,电话联系买了无缝钢管,在其家老房子内重新组装了一支枪。其曾将这把枪带到崔某某家对面河边使用,崔某某当时见过。其将这把枪一直藏在家里老房子的一口缸里,后来又藏在崔某某家鱼塘旁边草丛的一个洞里。2016年10月1日,其将借给李某某的枪支要回,于2016年10月20日上缴。并证实其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均系其的手机号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擅自将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经鉴定,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致伤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给予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通过社区调查,被告人姚某某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工具射钉枪1把、钢珠202颗、损坏枪支1支、枪管1根、损坏瞄准镜2个、退壳器1个、无缝钢管3根、瞄准镜1套、手机1部、角磨机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长彦代理审判员  何新建人民陪审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沁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