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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兆养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兆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514号罪犯唐兆养,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撤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富刑初字第39号判决对被告人唐兆养的缓刑,以被告人唐兆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柳市中执字第51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兆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执字第63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兆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55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兆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唐兆养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兆养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获奖励分114.43分;获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唐兆养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兆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兆养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