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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杨海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李亮,杨海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560号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成,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被告:杨海帆。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亮、杨海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知被告李亮、杨海帆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