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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13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红与黄文静、王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黄文静,王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红,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文静,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发国,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黄文静、王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甘0724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文静、王发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欠款2152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4.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文静、王发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发国银行存款94696元,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文静每月工资2000元。2017年7月25日,张掖市中级人民发院作出的(2017)甘07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由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