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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包德祥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德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232号原告:包德祥,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现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包德祥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德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德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包德祥负担。审判员  李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