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阎德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阎德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阎德亮,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德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长城、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被告人阎德亮及其辩护人周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阎德亮的妻子与其儿媳妇被害人黄某在其共同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江路永丰新都小区8号楼4单元9楼西户的家中发生争执并厮打,阎德亮遂用屋内茶几上的玩具照黄某下巴砸,后将黄某按倒在沙发上,用拳头照其头部、脸部、鼻部打了几拳,致使黄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黄某报警,同年4月12日,阎德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阎德亮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毛某、闫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身份信���、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德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要求被告人阎德亮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569.68元。并提交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阎德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阎德亮的妻子与其儿媳妇被害人黄某在其共同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江路永丰新都小区8号楼4单元9楼西户的家中发生争执并厮打,阎德亮遂用屋内茶几上的玩具照黄某下巴砸,后将黄某按倒在沙发上,用拳头照其头部、脸部、鼻部打了几拳,致使黄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黄某报警,同年4月12日,阎德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阎德亮的供述,其对本案的起因、时间、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5日���午9时许,其和婆婆毛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其公公阎德亮回来后拿茶几上的玩具朝其左下巴砸,后将其按在沙发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和面部致其受伤的事实;3、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5日11时许,其和儿媳黄某因照看孙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其老公阎德亮回来后与黄某发生争吵,期间,其和黄某相互撕扯,黄某将其跺倒在地,阎德亮见状用右手打了黄某几拳,致黄某鼻子流血的事实;4、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黄某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阎德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6、证人闫某的证言、查某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不调解申请书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阎德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因家庭矛盾引发,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均负有责任,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未取得谅解,不宜判处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阎德亮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具体量刑,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均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因被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阎德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12203.68元,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支持住院期间9天,应为270元;营养费每天按20元计算,支持住院期间9天,应为180元;护理费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857元/年,支持住院期间9天,应为834.83元;其要求赔偿误工费1950元、流产手术费50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488.5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德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阎德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488.5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光耀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张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