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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宗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宗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宗战,男,1972年9月3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宗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89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56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由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本院查实在本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明大道××花园××房,该房产系另案抵押物【(2014)深中法执字第1245号】。本院因此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被执行人在房产评估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本案全部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500522.03元。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907.83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896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907.8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松明大道红星花园A栋406房(房地产证号50××61)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896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