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红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红利,李学东,刘向东,王学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红利,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学东,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学聪,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贾红利、李学东、刘向东、王学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贾红利、李学东、刘向东、王学聪3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贾红利、李学东、刘向东、王学聪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