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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侯捷与乔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捷,乔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54号原告:侯捷,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乔汕,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侯捷与被告乔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侯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捷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