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侯捷与乔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捷,乔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54号原告:侯捷,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乔汕,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侯捷与被告乔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侯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捷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