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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遵化市兵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遵化市兵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530号原告:刘永刚,男,1962年6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遵化市兵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兵。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遵化市兵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刚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