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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付伟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付伟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71-1号。负责人:韩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伟强,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付伟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伟宏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