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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竹莎与被申请人唐伟、邱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竹莎,唐伟,邱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92号申请人:朱竹莎,女,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丙区。被申请人:唐伟,男,生于1988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邱义,女,生于1988年10月1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朱竹莎与被申请人唐伟、邱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竹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伟所有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房屋。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住房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竹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唐伟所有的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朱竹莎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住房,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