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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克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013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程克宏,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程克宏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克宏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克宏已刑满释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克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