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克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013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程克宏,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程克宏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克宏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克宏已刑满释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克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