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官金玉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官金玉,郑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上官金玉,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郑翠云,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上官金玉、郑翠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官金玉、郑翠云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