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雪冰与邵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冰,邵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398号原告:杨雪冰,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剑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杨雪冰与被告邵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杨雪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计2682.50元,由原告杨雪冰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