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爱尚锁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爱尚锁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爱尚锁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玲,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爱尚锁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玲履行了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对于按判决予以返还的惠普4u电脑、型号2700艾普森打印机,被执行人李玲表示无法提供,又不同意折价赔偿。故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