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天铖农资有限公司、江苏快鹿润滑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铖农资有限公司,江苏快鹿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梁言亮,梁建,孟召明,梁金侠,鹿红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796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董事长。被告:徐州天铖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山村铜山站货场(金华库)。法定代表人:梁言亮。被告:江苏快鹿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苏山村苏山头立交桥南。法定代表人:鹿红芝。被告: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栖山镇新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孟召明。被告:梁言亮,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梁建,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孟召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梁金侠,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鹿红芝,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铖农资有限公司、江苏快鹿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梁言亮、梁建、孟召明、梁金侠、鹿红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