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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0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新霞与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502民初1997号原告:张新霞,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增,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张新霞与被告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新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300元及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前,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服装,拖欠货款共计233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该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张新霞起诉状列写的被告张丽的信息,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张丽,且原告张新霞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张丽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张新霞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新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退回原告张新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