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王垒,刘巧彦,马晓阳,王颖娜,李更乐,杨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C。负责人:张恩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徐疃村村西3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05654321—5。法定代表人:王垒,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中心路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70257990。法定代表人:李更乐,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垒,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刘巧彦,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马晓阳,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王颖娜,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李更乐,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杨伟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冀1125执保2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更乐、杨伟力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更乐、杨伟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天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