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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伟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和平、范晓军、郑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桂。申请执行人长沙半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桂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桂存款人民币304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桂收入人民币304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